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退休再上岗的保洁员在下班途中遭遇车祸,用人单位以事发时其已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无法缴纳工伤保险为由,主张不承担工伤赔偿责任。法院判决用人单位支付其工伤住院期间护理费、伙食补助费、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共计14.5万余元。
2005年,46岁的王女士与某物业公司签订劳动合同,被公司安排在武汉市某小区从事保洁工作,公司一直未给王女士缴纳社保。2009年王女士年满50岁,尽管自己在个人流动窗口办理了退休,但依旧选择继续在物业公司上班,劳动合同签订至2019年。
2018年8月,王女士在下班路上与李某发生交通事故,李某被认定承担事故全部责任,59岁的王女士先后四次住院治疗。为申请工伤赔偿,王女士经劳动仲裁向法院提起诉讼,认为物业公司应对自己下班途中遭遇车祸按照工伤相关标准进行赔偿。
物业公司认为,事发时王女士已达法定退休年龄且已办理退休手续,公司已无法为王女士缴纳工伤保险,不应承担工伤赔偿责任。
法院认为,王女士并非首次入职物业公司时就已达到退休年龄并享受退休待遇,而是在退休前就已入职。在达到退休年龄前劳动关系存续期间物业公司未依法为其缴纳工伤保险,这与在达到退休年龄后客观上不能再缴纳工伤保险并非同一概念。已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并享受退休待遇的人员继续工作,所面临的风险与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人员并无不同。最后,法院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