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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山东高法”微信公众号消息,5月6日,滨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公开宣判威海市政府原党组成员、副市长周永迪受贿一案,对被告人周永迪以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百万元;对周永迪受贿所得财物予以追缴,上缴国库。
经审理查明:2002年上半年至2021年下半年,被告人周永迪利用担任威海市建设委员会工程建设科科长,威海市建设委员会党委委员、副主任,威海市规划局党组副书记、局长,威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党委书记、局长,威海市政府党组成员、副市长等职务便利以及职权、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直接或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为相关单位和个人在房地产开发、规划审批、工程承揽等方面提供帮助,非法收受相关单位和个人给予的财物共计折合人民币1246.2836万元。
滨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周永迪的行为构成受贿罪,且数额特别巨大,依法应予惩处。鉴于其到案后如实供述罪行,主动供述办案机关尚未掌握的大部分受贿事实,认罪悔罪,受贿赃款已全部追缴到案,检举揭发他人犯罪行为,查证属实,有立功表现,具有法定、酌定从轻处罚情节,依法对其从轻处罚;其认罪认罚,依法可从宽处理。法庭遂作出上述判决。
公开资料显示,周永迪出生于1965年3月,山东海阳人。他在威海住建系统工作多年,曾任威海市城乡建设委主任、党委书记,市委建设工委书记,威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局长、党委书记等职,2017年任威海市政府副市长、党组成员。
2022年3月,周永迪官宣被查,同年8月被开除党籍和公职。
通报显示,周永迪丧失理想信念,背弃初心使命,对抗组织审查;无视中央八项规定精神,违规收受礼金,接受私营企业主安排的宴请和旅游;违反组织原则,隐瞒不报个人有关事项;违反廉洁纪律,违规收受礼金,违规从事营利活动;违规干预和插手行政执法活动;纪法底线失守,大搞权钱交易,利用职务便利在规划审批、工程承揽等方面为他人谋利,并非法收受巨额财物。
潇湘晨报综合